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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剑下天山主题曲检察审查案件时的迷惘(总结版)-烟语法萌

检察审查案件时的迷惘(总结版)-烟语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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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做好民行诉讼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工作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展,尤其是“两反”部门转隶后,国家对检察职能作了较大的调整,其中大力加强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对民行部门来说,这的确是个发展的好契机,但与此同时也是一种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许多年来,民行工作一直是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基层院,要想在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下做出一番新的成绩张二丹,以改变以往那种过于“普通”的格局,实非易事。因为受制约的因素较多,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二:
一是民行力量不足,难以应付改革后对民行工作的高要求,无法承担较大量的工作任务;
二是民行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难以在民行监督中,特别是在诉讼监督中有更大的突破与发展。
力量不足问题虽较普遍,也较突出,但尚可通过内部调整并予以适当倾斜的办法来得到及时解决,领导必须要有远见,要彻底摒弃民行工作的旧观念李妍希,要从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加强职能建设、增强检察权威、维护公信力的战略高度来认识。
而办案水平问题则是一个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七剑下天山主题曲。众所周知,民行法律法规、司解可谓浩如烟海,没有经过数年的深入学习和司法实践,是难以提高办案水平的苏七块,司法能力的建设往往非常倚赖于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积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练习成一双火眼金睛,否则就无法实施有力监督超能强卫。
做过民行检察工作的人都知道,民行监督比较难的是如何有效地审查民行诉讼和执行案件。审判机关自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以来,法官的办案质量已是越来越高。检察官如果自身的监督履职能力不够,当面对着办案水平可能比自己远胜的法官时,再加上实施监督的切入方法不正确,监督的底气是不足的,极易在审查疏理案件时陷入到迷惘之中,不知从何处下手。从而也就难以洞悉案件的质量问题,无法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要做好案件监督工作,唯有两条路径可走且缺一不可。
一是勤修内力,努力提高法律业务水平;
二是使用正确的方法实施监督。
前一点没说的,那是必须要有的基础,第二点才真正体现出一个民行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在民行监督工作日益重要和繁重的今天,可以说实施监督的切入方法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率和效果。还须清楚的是,检察审查绝不可只限于申诉人所诉,那将会迷于局部而不能窥其全貌,而应着眼于对全案作审查。
那么,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民行案件申昜,应该如何切入呢?笔者谈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 必须首先着重审查办案程序问题
一些经验不足或缺乏方法的民行人员在审查时,很容易受申诉人或他人观点的影响,过早地陷入到实体审查的泥潭里而难以自拔,当长时间没有出现所期待的结果时又气馁,无形中影响了工作信心。
其实这是方法不对路,办理民行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审查办案程序开始,审查所有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看是否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理由有四:
一是程序公正是审判公正的基础,也是裁判得以公正的保证,应该从这个基础开始;
二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容易在程序上出错蒋文瑞,令检察监督变得可行,从而再作进一步的深入展开;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后果是极有可能导致案件再审,从而达到检察监督的效果;
四是法官办案质量越来越高,而民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又显得不足,实体审查不大容易发现问题李恰。
民行诉讼及执行的程序相当复杂,审查时应根据个案的不同有的放矢,重点要留意如下几个方面〔以民事案为例〕:
1,审查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审查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文书应送达给当事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或诉讼代理人。司法实践中,一些送达人员容易违反这方面规定,会让未成年家属收下文书,或者在一两次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就直接把文书交给基层组织人员了事。这样做的结果是,当事人有可能看不到或未及时看到送达的文书,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答辩权、申请复议权或上诉权等等,这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审查是否严格依照民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视为送达”处理。视为送达必须要合符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方可,可实践中也存在着不严格遵守规定的情况。比如,在当事人不在家或并没有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有的送达人员往往作简单化处理,或是把文书随手置于当事人家中,或是随便张贴于附近,又或是随意交给基层组织人员代为送达,再由送达人员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了事,即视为送达。
这样做既在程序上有瑕疵,又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虽未必会导致再审,但至少说明了案件质量存在着问题。
三是审查公告送达是否严格遵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的基本条件应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践中会有这样的情况存在,一两次找不到受送达人就草率地认定为下落不明,或者并未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就直接使用公告方式送达。须知,一时找不到人与下落不明是有区别的,尽管法律设置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解决许多送达不能的问题,但若不严格依程序进行,是无法得到当事人认同的,也就有损司法公信力。
此外,审查公告送达问题时,还须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最高院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送达工作的规定,尤其是2017年7月最新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之规定。重点留意审查张贴公告的方式和地点是否合法、合理、合适等,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机关在送达上的疏漏是不少的,若申诉人也有这方面的反映,那就应注意详细收集违规送达方面的证据,此极有可能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
2,注意对缺席判决案件的审查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传唤”二字,传票一般要用传票,传票的送达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便显得重要,应作重点审查。如果是因送达程序不合法而导致了对被告缺席判决,有时后果会很严重。被告固然会由于无法抗辩、无法举证而可能承担败诉责任,也有可能会因败诉而引发其他意想不到的结果〔比如报复或自杀〕,或作无休止的上访缠访闹访等,进一步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这点也有其重要意义风斩冰华,一是保证了当事人因故而未能行使的抗辩权获得重新行使;二是能尽可能地发现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三是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增强检察权威和提高公信力。
3,注意审查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或诉前保全措施固然为当事人主张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审判人员容易犯错的环节,尤其是程序上的疏忽。故应作为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着重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民诉法第100、101条之规定。
一是审查提供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着必须担保而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是是否存在着严重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三是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是是否保证被申请人的权利行使;
五是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依法及时处理;
六是有无徇情枉法情况。
4,注意审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
此着重是针对发回重审或审判监督案件,依照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重审及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否则将属违法。陈雁升基层法院由于法官人力不足,有时会犯这样的简单错误。这种错误一旦成立,不论检察是提出抗诉还是建议再审,都会成功。
笔者前段时间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况,重审时的合议庭成员中竟然有一人是原审合议庭成员,显然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单此一项错误就足以让法院启动再审。可见匪风悍气,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有时更易被法官所忽视。

5,注意审查执行中止案件
除了诉讼监督外,执行监督亦重要,也必须找准切入点。在法院的较高执行率中,有很大成分是执行中止案件,这其实是一种官了民未了的结案方式。在这些执行中止案件中,相当部分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该项规定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无疑是给了法院一个非常灵活的执行中止权,比较常用的理由是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秦素妍。
那么,是否真的符合这个条件呢?往往有一定的水份,检察监督时就要特别留意了阿赫瓦里。比如法院裁定执行中止前是否已穷尽所有执行手段,是否存在着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讯息后法院不予理睬的情况,是否存在着执行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恢复执行的情况,是否有故意枉法的情况,等等。
从许多司法腐败的情况来看,执行环节的确容易出错,当事人反映也最强烈。除执行中止外,检察审查时还应注意审查这些:
一是是否存在着未经法定事由中止而久拖不执的情况;
二是采取执行或强制措施是否规范;
二是执行标的物的估价与拍卖程序,看评估拍卖机构是否有资质,是否依程序进行,是否依规定告知当事人等。
此外,执行款的分配环节也是问题高发点,甚至会存在徇私枉法情况,更须着重审查。要重点审查是否保障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按清偿顺序进行,是否按比例公平分配等,此不一一而论。
二 其次是审查实体方面问题
审查完程序问题之后,心中就有数了。若程序存在问题,肯定会坚定监督的信心,也为抗诉或建议再审打下坚实基础。
若程序上没有问题,实体之审查还是必要的,当事人所诉当然作为其中一个重点进行审查。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往往比较复杂,除非申诉人提供了足以改变原来判决的新证据,否则要想在原有的证明体系中寻求突破是较难的,案经二审的那就更不易发现实体问题。
那么在申诉人并无新证据提供的情况下,应如何审查案件的实体呢?其实,这里面也有一个方法问题,笔者认为不宜一下子就深入到当事人所提出的细节问题上,也就是说,要把握好全案与局部的关系,宜先从面开始再到点。尤其是那些存在着多种解释的行为事实都市猛男,法官完全可按照自由心证原则来进行裁量,民行监督在这方面是不可能有大突破的。
比如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丈夫主张借债用于家庭生活或做生意开支,且举债时妻子知道。而妻子则辩称丈夫借债时她完全不知,且所举债务不用于家庭开支。假如双方都无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最高院2018年1月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未出台前叶翎涵,法官就有可能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把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共同债务就必然是以共同财产来偿还。
也许客观事实并非如此,裁判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但证据事实如此,也只能遵守规则。在没有新证据足以纠正或推翻原判的情况下,民行检察人员就算充满了同情之心,恐怕也爱莫能助。

因此江南哥,为避免出现检察官与法官作见仁见智式且无结果的争论局面,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不要与法官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争议,而应跳出局部,重新在整体上进行审查,以寻求突破之策。具体则是首先审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合乎原《民法通则》〔现《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三大原则,即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这些民法基本原则其实很重要,所有民事行为都应遵守,却往往为当事人所易犯,也易为法官所忽视,道行不深的民行检察人员更是容易忽略不计。
其中更易违反的是自愿与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或其他类型的债务纠纷中常可见到。法官审判案件时,在当事人无法举出强有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民事行为合法的认定,判决当事人依约履行。甚至有些调解案件也会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完成,当事人看似自愿,其实是出于无奈之下的自愿。这样,一些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和应有的惩罚,对当事人的损害是较大的,更打击了他们对法治的信心。
民行人员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不妨耐心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如果可以证明民事行为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贺舒婷,而法院判决又没有纠正这种行为,案件质量问题显然就存在了,那就基本可以判断此判决有误。
审查完是否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后,再按法律关系的构成来作证据种类上的疏理,审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适用法律是否有误等。记住,有十足把握的方可定为检察监督的内容或建议再审的理由,切忌在有争议的认定上作过多争辩或纠缠,那是没有结果的,不可能达成再审期望。即将是强行提出了抗诉,上级法院也未必会支持。
以上仅是就案件的审查方法以及切入点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具体须根据不同个案而定,至于效果如果还要取决于审查者的内力与悟性。观点源于司法实践中的感悟,纯属一家之言,见仁见智,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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